2015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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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適用時間2015年8月18日實施)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9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565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5045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675
3職工月平均工資3904
4分行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農、林、牧、漁業27071
采礦業45210
制造業42636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64325
建筑業45032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5544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65961
批發和零售業43432
住宿和餐飲業28900
金融業96307
房地產業41310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8726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53761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3510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8741
教育42635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54952
文藝、體育和娛樂業48367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43959
5住宿費每人每天330
6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
備注1
一、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參照第1項計算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參照第2項
三、喪葬費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四、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其誤工費參照第4項計算
五、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住宿費和伙食費參照第5項和第6項計算。
各項損失的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責任的大小依法賠償受害人以下損失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1、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受害人誤工日期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4、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四、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五、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住宿費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八、殘疾賠償金
1、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確定傷殘賠償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
1、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1、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傷殘等級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三、精神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