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酒駕怎么處罰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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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