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導讀: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那么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關于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目錄
1范圍2術語和定義3評定總則4傷殘等級5附則附錄A傷殘等級劃分依據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附錄C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發布單位公安部發布日期2002121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A35-1992)執行的經驗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本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在全面規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維、趙才、黃小七、王其、宋鴻。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術語和定義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2.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2.2傷殘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2.3評定assessment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2.4評定人assessor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2.5評定結論assessmentconclusion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2.6評定書assessmentreport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2.7治療終結treatmentfinality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評定總則3.1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3.2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3.3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3.4評定人權利和義務3.4.1評定人權利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3.4.2評定人義務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d)保守案件秘密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3.5評定書3.5.1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3.5.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3.6傷殘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頭面部損傷致a)雙側眼球缺失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4.1.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4.1.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體損傷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Ⅱ級傷殘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語c)雙眼盲目5級d)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e)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4.2.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c)雙眼盲目5級d)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4.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4.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4.2.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4.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4.2.7肢體損傷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2.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Ⅲ級傷殘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4.3.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c)雙眼盲目4級以上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e)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4.3.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4.3.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4.3.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4.3.7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b)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4.3.9肢體損傷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4.3.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Ⅳ級傷殘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4.4.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c)雙眼盲目3級以上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e)雙耳極度聽覺障礙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h)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4.4.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4.4.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4.4.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4.4.7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4.4.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4.4.9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4.4.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Ⅴ級傷殘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嚴重失用或失認癥d)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e)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f)單癱(肌力2級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4.5.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f.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4.5.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b.影響呼吸功能。4.5.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b.器質性心律失常。4.5.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4.5.7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b.膀胱切除c.尿道閉鎖d.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4.5.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4.5.10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4.5.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Ⅵ級傷殘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c.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d.單癱(肌力3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4.6.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e.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g.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4.6.6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b.子宮全切。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4.6.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b.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4.6.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Ⅶ級傷殘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d.嚴重構音障礙e.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f.單癱(肌力4級)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4.7.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j.頭皮無毛發75%以上。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4.7.5胸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4.7.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4.7.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4.7.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b.雙手感覺完全缺失c.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d.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e.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f.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4.7.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Ⅷ級傷殘4.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中度失讀伴失寫癥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d.陰莖勃起功能障礙。4.8.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4級以上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c.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e.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f.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i.頭皮無毛發50%以上j.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4.8.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b.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4.8.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12肋以上骨折。4.8.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脾切除c.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4.8.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c.尿道嚴重狹窄。4.8.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4.8.10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c.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e.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f.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4.8.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Ⅸ級傷殘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f.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9.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3級以上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m.頭皮無毛發25以上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4.9.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4.9.4頸部損傷致a.嚴重聲音嘶啞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4.9.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葉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4.9.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膽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4.9.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嚴重畸形愈合c.尿道狹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f.子宮部份切除g.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4.9.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4.9.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構破壞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4.9.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Ⅹ級傷殘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10.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e.眼內異物存留f.外傷性白內障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q.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r.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4.10.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4.10.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4.10.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補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4.10.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膽囊破裂修補c.腸系膜損傷修補d.脾破裂修補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f.膈肌破裂修補。4.10.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子宮破裂修補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膀胱破裂修補h.尿道輕度狹窄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4.10.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4.10.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4.10.10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f.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4.10.11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附則
5.1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5.2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5.3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5.4本標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規范性附錄)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A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A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A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A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資料性附錄)B.1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B.2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nnC=C×C(I+∑I)(∑I≤10%i123n多處傷殘11haiaii1i1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Ct――傷殘賠償總額元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B.3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錄C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規范性附錄)C.1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C.1.1面部的范圍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C.1.2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C.2心臟功能的區分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a.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b.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c.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d.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C.3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C.3.l呼吸功能障礙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a.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b.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c.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d.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C.4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C.4.1手缺失和喪失功能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C.4.2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C.5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C.5.1手感覺喪失功能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C.5.2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C.6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C.6.1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C.6.2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C.6.3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C.7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C.7.1足弓結構破壞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a.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b.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C.8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C.8.1肢體喪失功能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C.8.2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