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責定性

導讀: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再次交通肇事罪無法涵蓋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為人的全部主觀要件。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則無法定性。同時行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后無論肇事者是造成財產損失還是其他損失只要構成犯罪對指使者均可定罪處罰減少了定罪量刑中的疏漏。那么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責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再次交通肇事罪無法涵蓋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為人的全部主觀要件。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則無法定性。同時行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后無論肇事者是造成財產損失還是其他損失只要構成犯罪對指使者均可定罪處罰減少了定罪量刑中的疏漏。關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責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其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簡單地以行為人對于肇事者及其交通肇事行為所表現的態度和行為來進行評判。行為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畢竟與肇事者先前的違章肇事行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沒有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事實將指使他人逃逸的行為硬性規定為交通肇事罪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再次交通肇事罪無法涵蓋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為人的全部主觀要件。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的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則無法定性。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固然應當定罪處罰。但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教唆犯是可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同時行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后無論肇事者是造成財產損失還是其他損失只要構成犯罪對指使者均可定罪處罰減少了定罪量刑中的疏漏。
對教唆犯定罪處罰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障礙是刑法分則未將教唆罪規定為獨立的罪名而是將教唆犯作為共同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規定在刑法總則中。正是由于沒有將教唆罪規定為獨立罪名而在司法實踐中又遇到大量的類似問題在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且不允許使用類推定罪的兩難條件下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這樣一個司法解釋這也是解釋中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筆者認為從立法上將教唆罪規定為具體罪名并以教唆罪對教唆犯定罪處罰可以消除司法解釋中存在的問題并為更好地貫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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