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會拘留多久

導讀:
所以以交通肇事罪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一般情況是15天如果事故嚴重的話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那么交通肇事罪會拘留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以交通肇事罪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一般情況是15天如果事故嚴重的話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關于交通肇事罪會拘留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拘留可以有多長時間
刑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所以以交通肇事罪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一般情況是15天如果事故嚴重的話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或者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法釋〔1998〕4號)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發〔1987〕ZI號)(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