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有哪幾個階段

導讀:
刑事訴訟是司法實踐中的三大訴訟程序之一,從狹義上來講就是對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過程,但是很多人對于刑事訴訟程序不是很了解,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刑事訴訟有哪幾個階段?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如何處理?”刑事一般案件是三個,特殊案件是四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長37天,逮捕后,二至三個月內偵查終結。
刑事訴訟是司法實踐中的三大訴訟程序之一,從狹義上來講就是對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過程,但是很多人對于刑事訴訟程序不是很了解,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刑事訴訟有哪幾個階段?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如何處理?”的內容,歡迎閱讀。
刑事訴訟有哪幾個階段?
刑事一般案件是三個,特殊案件是四個。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長37天,逮捕后,二至三個月內偵查終結。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特殊的可再延長三個月。進入二審的一般在兩個月內審結。
4、死刑復核階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這個期限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有的案件很快,但是也得幾個月。有的案件很慢,半年可能也沒消息。
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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