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和規定

導讀:
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和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關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和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二、現場處置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三、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四、認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五、處罰執行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具體的處理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如果確定要負責任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確定不負責任就不必向保險公司報案。因為這將決定你明年續保時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時報案。帶上你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被扣就不用帶了)開上受損的車到你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協助保險理賠人員查檢出險車輛。
第三步定損。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你一張定損單一定要留意
1、不要遺漏修理
2、注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
第四步修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車修好后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索要加蓋了修理廠公章的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
第五步開具事故證明。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警隊結案得到一張加蓋公章的事故證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
第六步遞交單證。將準備好的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就可以等著領賠款了。
第七步領賠款。大約在一星期之后你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公章身份證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出游回來后你還應該將愛車帶到汽車修理廠去進行一次保養檢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