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該怎么評估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故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那么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該怎么評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故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關于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該怎么評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該怎么評估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二、交強險是否賠償停運損失
對于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是否屬于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其中第(三)項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據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后在等待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的時間加上合理的修復期間所造成的誤工即為該車輛的停運損失被損壞車輛經修理雖可恢復使用功能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該車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于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的差額就是車輛的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