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強制險出事故后怎么辦

導讀:
之規定王某雖無責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其他險種應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理分析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國家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對于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也就是說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那么未投強制險出事故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之規定王某雖無責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其他險種應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理分析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國家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對于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也就是說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關于未投強制險出事故后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王某駕駛摩托車與劉某相撞至劉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門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未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其他相關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王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之規定王某未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且無過錯該責任應由劉某自負與王某無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也不持有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該機動車方按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王某雖無責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其他險種應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理分析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國家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對于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也就是說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
至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從維護交通安全和救濟受害人方面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法理分析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問題一混淆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未投保強制險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肇事賠償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非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民事責任問題二混淆了強制險與商業險的區別。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險不是強制險二者不同替代且作為一種商業險是否參險應基于自愿不能因不投保商業險承擔任何責任否則不僅有違訂閱商業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而且當事人之前對此并沒有心理預期如強制當事人因此承擔不利的后果有違法律實施的基本原則問題三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對當事人未投強制險并無具體規定其他法律對此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也無相關規定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說白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過錯責任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案件江蘇高法作為一個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既無立法權亦無司法解釋權在法律之外給當事人設定義務有違立法法和司法解釋權限的規定問題四無過錯未投保車主的合法財產權與對方當事人的賠償請求權在位界上并無高低之分讓其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實際是侵犯一種法益來保護另一種法益不僅顯失公平而且違法。
立法建議
建議立法機關就無過錯車主未投強制險應如何擔責的情形進行立法規制以防司法實踐的混亂。
在立法出臺前建議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原則根據過錯大小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責任分擔。退一步講即使要彰顯對受害者的保護與交通安全的維護突出對未投強制險車主的民事制裁也不能突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定的最低責任限額為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標準進行理賠。且如當事人財產不足于同時滿足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責任時亦應以民事賠償責任優先于行政違法責任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