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知識新延伸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包括企事業單位、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劃定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和有些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區域都屬于交通安全法上所說的“道路”。因而如果在這些區域內醉酒駕駛同樣也被認定為醉酒駕駛進行處罰。(三)對醉酒駕駛司機不得直接進行逮捕這也是此次新司法解釋的最大的亮點。在初步認定司機屬于醉酒駕駛時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收集證據并且在有確實的證據下也不得直接對司機進行逮捕。那么"醉酒駕駛"知識新延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包括企事業單位、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劃定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和有些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區域都屬于交通安全法上所說的“道路”。因而如果在這些區域內醉酒駕駛同樣也被認定為醉酒駕駛進行處罰。(三)對醉酒駕駛司機不得直接進行逮捕這也是此次新司法解釋的最大的亮點。在初步認定司機屬于醉酒駕駛時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收集證據并且在有確實的證據下也不得直接對司機進行逮捕。關于"醉酒駕駛"知識新延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醉酒駕駛知識新延伸
(一)對酒精標準的固定
在這次新發布的意見中對認定為酒駕的體內酒精進行了具體規定
1、醉酒駕駛的基本標準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如果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則會被認定為醉酒駕駛的從重處罰條件之一。那么將會按照刑法133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適用范圍擴大
意見中規定在道路上行使的機動車其中“道路”“機動車”都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包括企事業單位、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劃定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和有些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區域都屬于交通安全法上所說的“道路”。因而如果在這些區域內醉酒駕駛同樣也被認定為醉酒駕駛進行處罰。
(三)對醉酒駕駛司機不得直接進行逮捕
這也是此次新司法解釋的最大的亮點。在初步認定司機屬于醉酒駕駛時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收集證據并且在有確實的證據下也不得直接對司機進行逮捕。必須按照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這不僅有利于執法的公平公正性還能是受害方都到更好的保護。
相關知識
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具體情況的規定如有下列情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