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導讀:
(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那么酒駕和醉駕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關于酒駕和醉駕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法規適用及處罰的區分
(一)、根據2012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況惡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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