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問題的說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問題的說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問題的說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問題
理論界或實務界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這是目前較有影響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
第三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應根據交通事故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行政責任認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則具有刑事責任認定的性質。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第五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2、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的應當適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8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任何計算殘疾賠償金一文P176—179。
3、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次序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如果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并不超出各保險人預期的合同義務范圍也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負擔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予以準許。”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6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次序一文P121—126。
4、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傾向于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排除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乘員傷亡的情形的適用。”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7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一文P155—162。
5、保險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為由對抗受害人的交強險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保險法第65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沒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2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P159162。
6、案件的鑒定費用法律性質如何?如何負擔?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審判信箱的意見“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7、兩次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計算至哪一次定殘日前一天?
問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在起訴前由交警部門委托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起訴后加害人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法院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委托另一鑒定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了第二次傷殘鑒定并采納了該次鑒定結果。對該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時間應截至哪一天一種意見認為誤工費應算至第一次定殘日前一天因為第一次傷殘鑒定已經確定了傷殘可以算作誤工的截止時間。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算至第二次定殘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傷殘鑒定的結論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評殘的結論第一次評殘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應以第二次傷殘鑒定的時間來確定誤工費的數額。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答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采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之日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后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同意第二種意見。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民事審判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