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于金錢給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但此種墊付責任承擔的合理性卻十分令人懷疑僅因肇事人是其員工就令其承擔墊付責任難致公允。駕駛員駕駛私人車輛致害其所在單位不承擔墊付責任。那么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于金錢給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但此種墊付責任承擔的合理性卻十分令人懷疑僅因肇事人是其員工就令其承擔墊付責任難致公允。駕駛員駕駛私人車輛致害其所在單位不承擔墊付責任。關于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墊付責任是怎樣的
(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于金錢給付責任。
(二)墊付責任的承擔須以駕駛員無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墊付責任類似于一般保證責任墊付責任人對受害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駕駛員即實際侵害人資力不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墊付責任人方承擔墊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墊付責任是一種填補責任補足駕駛員無力承擔之部分以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既不是為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是懲罰墊付責任人而是一種衡平利益的責任。
(三)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系為前提由于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此責任的承擔應嚴加限制僅限于發生在具有特定關系的主體之間。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關于此點實踐中應注意1.駕駛員所在單位與機動車的所有人非為同一人時訴訟地位如何?駕駛員甲的所在單位是乙公司而汽車的所有權人是丙廠甲駕車撞傷丁后無力賠償于此情形誰應承當墊付責任?單從辦法第31條的規定看丁應先從乙公司和丙廠中擇一而訴一旦被訴人也無力承擔則另行起訴另一人。這樣會導致丁需起訴兩次法院就同一事實審理兩次于訴訟上并不經濟。我們認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廠實際上對丁承擔的乃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乙公司和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為訴訟上的便利可將乙公司和丙廠列為共同被告但判決中載明乙公司或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其中一人清償后另一人的義務便免除實踐中有的法院判決駕駛員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并不妥當。
2.如何認定駕駛員的所在單位?甲是乙大學的講師甲個人擁有一輛轎車一日甲駕車撞傷丙甲無力賠償乙大學是否承擔墊付責任?此類問題在實踐中多有發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來汽車已進入千家萬戶個人擁有量日見增多。如上案所述與汽車無任何關系的單位僅因肇事人是其單位的一員單位應否承擔墊付責任?就辦法字面上理解其將駕駛員所在單位與車輛所有人并列顯然車輛所有人并非駕駛員所在單位因此似可得出結論上述情形乙大學應承擔墊付責任。但此種墊付責任承擔的合理性卻十分令人懷疑僅因肇事人是其員工就令其承擔墊付責任難致公允。因此對此條作下列擴張解釋較為妥當駕駛員駕駛單位車輛非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無力賠付時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的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駕駛員駕駛私人車輛致害其所在單位不承擔墊付責任。就此問題看辦法第31條的規定確有檢討的必要應當予以修正或由有權機關作出有權解釋。
(四)墊付責任只能發生在執行職務之外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那么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將承擔代負責任而非墊付責任。
(五)墊付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由于墊付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只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此種責任時方發生墊付責任的承擔不能擴大適用。
(六)墊付責任是一種代償責任承擔墊付責任的人有權向侵權行為人追償全部或部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