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

導讀: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那么第三者責任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注意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3
保險合同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4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