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債務指的是什么

導讀:
本文認為將自然債務定義為欠缺強制執行力之債明確的區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了債作為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系為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為道德義務升華說。“基于該種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別”。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系為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那么自然債務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認為將自然債務定義為欠缺強制執行力之債明確的區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了債作為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系為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為道德義務升華說?!盎谠摲N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別”。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系為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關于自然債務指的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然債務指的是什么
自然債所欠缺的系為強制執行以獲實現之效力。在英美法國家自然債務一般也稱為不能強制執行之債務。在日耳曼法中隨著債務與責任的區別理論的興起將責任視為債的擔保和實現的強制使的債的關系明晰化債并不必然負有此種擔?;蜇熑喂视凶匀粋嬖谥畠r值。本文認為將自然債務定義為欠缺強制執行力之債明確的區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了債作為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事實上給付的請求和給付的保護僅為實現給付受領的手段。由于自然債的權利人仍可以為受領并無須返還所以其保有債之本質故仍然稱之為債另一方面自然債的權利人之受領系基于他人的自動給付而不可請求強制執行故其作為債的權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稱其為自然債或不完全之債以區別于法律之債。
對于自然債務的本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一為法律義務貶降說。該理論植根于19世紀初之社會思潮。在19世紀初期第二次法制浪潮在歐羅巴興起實證主義理念大行其道人們追求形式理性明確區分法律與道德認為法律與道德各有其適用領域互不相擾。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系為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為道德義務升華說。該說源于19世紀末這一時期自然法理論再度興起人們不再沉迷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開始探求法律的價值理性秉承古老的自然法理論將法律視為自由、公平、正義的表現形式法律出現社會化趨勢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內涵?!盎谠摲N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別”。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系為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自然債務本質被視為道德義務之升華后來有學者基于對前兩種理論的批判和發揚提出新的自然債務本質論或曰“請求力在法律上的降低和受領力在道德上的升華”或曰“自然債務是債權人的請求力和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的降低同時也是債權人的保持力或受領力和債務人的履行效力在道德上的升華”兩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一致無本質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