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三種方式組合

導讀: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那么債務重組的三種方式組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關于債務重組的三種方式組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的三種方式組合
一、修改條件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后債務的賬面余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長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二、三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韭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于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債務重組定義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生改變)。
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和意義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并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轉變為股權投資關系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