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

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概念和權利都不同。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那么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概念和權利都不同。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關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
概念和權利都不同。
一、債權人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四、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債權無效抗辯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