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為了更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責任風險,可以在交強險之外補充投保一份或幾份商業三責險,被保險人為了更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責任風險,可以在交強險之外補充投保一份或幾份商業三責險,所不同的是,此時的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一樣,都要發揮替代賠償作用,分別抵減各自被保險人應擔的責任,所不同的是,此時的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一樣,都要發揮替代賠償作用,分別抵減各自被保險人應擔的責任,因此,只有在交強險賠償后尚不足以填補受害人損失時,才能以商業三責商為補充賠償,但這種補充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能在被保險人應擔責任范圍內賠償,起著替代賠償的作用,絕不包括受害人的過錯責任應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