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當事人遭遇家暴沒有證據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只是沒有證據法官可能不會判決夫妻離婚這種情況下起訴方可以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后分居滿一年再行起訴第二次起訴沒有特殊情況法院都會判決離婚的,毛維萍還告訴記者許多婦女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向各級婦聯組織投訴時既不愿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不愿留下自己的地址,婦聯在接到這類電話投訴后由于找不到受害人因此無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援助,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受虐婦女在投訴時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地址而婦聯也一定會及時地為其提供幫助并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