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二哥弟弟的子女說,依法律規定,在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弟弟是繼承人,現在弟弟不在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你二哥弟弟的子女也就是你二哥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