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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的話,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但是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到醫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并在起訴后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訴訟時效只有一年。第二、關于賠償的問題。首先,須說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說明并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說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第17條規定,你可以要求醫療部門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項目,但是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后你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 醫生造成醫療事故之后雖然是醫院對外承擔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醫生能夠免除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也需要接受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 醫療事故爭議一般可通過雙方協商、調解、仲裁、法院判決等方式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后,患方可以先和院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如果和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 不算。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夸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如下幾種:合法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但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 醫療事故鑒定一般是需要四十五日內出結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 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3、訴訟解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畸形是在醫院治療期間造成的,還是天生的,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 新生兒重度窒息醫療事故賠償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主要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失行為,因為違反上述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醫療事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第二百一十九條 支付令應記明以下事項:(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4)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醫療事故指的是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從事醫療活動的時候,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的規范和常規,行為過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 律師回復中...
  • 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第三十九條 第二款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 律師回復中...
  • 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種類如下: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喪葬費;8、被扶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具體的賠償范圍和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具體判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 律師回復中...
  • 律師回復中...
  • 患者可以在醫院內和解、也可以到醫調委去調解,還可以去法院起訴。這實際上涉及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種方式:和解、調解和訴訟。1、可以要求醫院當事科室或當事醫生,說明、解釋病情,了解醫院對患者整個診療過程,為將來訴訟或調解做好準備。2、調解,這里主要指在醫療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基于自愿進行的處理。同樣此種糾紛解決方式,同樣受到賠償金額的限制,雙方分歧爭議較大,患者要求的賠償金額較高時不適用。3、訴訟是最后途徑、也是最權威的解決途徑,對爭議的處理是一錘定音的,但也是最耗時、耗力的解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具體如下:1、誤工費原則上應根據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2、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醫療事故的其他賠償標準。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 搜集證據,到醫院復印與治理有關的所有資料醫療單據,病例等。和醫院協商不成,寫好申請書,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 不屬于。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如果有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采取不同解決方式的話,是否申請鑒定及鑒定費用等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的程序具體如下:1、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2、司法鑒定機構在收到委托書后,受理鑒定申請;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4、補充鑒定的,審查請求鑒定事項。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 1、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2、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3、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律師回復中...
  • 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在損害賠償方面。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 律師回復中...
  • 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是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二,喪葬費。第三,被扶養人生活費。第四,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 醫院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賠償范圍包括患者治療的費用,陪護費,住院的伙食補助費,造成殘疾后的殘疾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影響到正常工作的誤工費等等。對于醫療費是不包括原發病的治療費用的,只是對醫療工作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需要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后續還需要治療也是按照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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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事故去世的賠償是要給到繼承人的,所以要看有幾個繼承人,還有各個賠償項目哪些是專屬個人的
  • 律師回復中...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至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計算,計算費用人數不超過兩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兩人。
  •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嚴重功效停滯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一般功效停滯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它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釀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并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提供了參考規范。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嚴重功效停滯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一般功效停滯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它后果的。
  • 醫療事故的賠償范圍是: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 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60日,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 律師回復中...
  • 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屬于違反診療規范行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醫療事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醫療事故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客體為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收集醫療事故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集證據要注意運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第二,收集證據時要嚴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嚴禁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來收集證據;第三,要特別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各種合法權利,切實保障權利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2、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3、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 醫療事故去做司法鑒定的流程是:1、提出醫療事故爭議;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4、任何糾紛解決后,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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