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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算。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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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況,不予返還。但特殊情況的除外:(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返還額度的認定(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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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復議的范圍:(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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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款項支付時間,債務人到期未付款,債權人就可以起訴要求對方付款。如果沒有關于付款時間的約定,債權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到期如果不付,債權人就可以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履行付款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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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一審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則需要三個月。但是,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情況下需要六個月。如果出現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情形的,經批準,最長可延長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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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認定十級傷殘的標準是: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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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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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被告舉證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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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實踐中,離婚后如果女方符合安置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保障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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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夠在庭前調解的,法院一般進行調解。起訴后,在庭審中也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不能嗎,那么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具體情況進行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