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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沒有遺囑就由他們的子女繼承,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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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沒有領證,不屬于結婚,騷擾你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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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分割遺產,首先你應分得你們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有的一半財產,其余的另一半財產則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份遺產應按照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人配偶、子女、父母份額均等的原則分割、繼承。為保護胎兒的權利,《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于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才死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所以,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則應由你繼承其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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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離婚房屋首先由雙方決定,一方可以享有財產所有權,并賠償另一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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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加忻@、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睹穹ǖ洹芬幎恕啊傲⒂袛捣葸z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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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錢買房卻不給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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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手續: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材料;2、提交被繼承人戶籍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填寫公證申請表;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3、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4、公證費按遺產總額2%收費。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五)申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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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及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得到的賠償,而非死者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故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所以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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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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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居民家庭戶口是戶口的一種。戶籍改革以后,公民戶口性質(農村戶口或者城鎮戶口)是需要到戶籍部門才可以查詢到的,因為現在統稱為居民戶口,是無法知道最原始的戶口性質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