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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沒有辦理過相關的遷出手續,服刑人員的戶口仍舊在戶口所在地。可以遷出,但服刑人員的戶口遷移,須經戶口登記機關轉轄區法院或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遷入地后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遷移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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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后,在偵查階段采取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或家屬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但保證隨傳隨到,不逃避偵查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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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不是當事人,你們自愿的就可以,主要是你們兩個當事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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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一家人有什么事情好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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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但是也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自己是否能做的事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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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強奸是公訴案件,只要報案上去就不受受害者方全權控制。但是獲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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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遇詐騙,建議及時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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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到行政拘留,公務員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所在單位要根據其行政拘留的原因和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并按規定在今后工作中限制其評優、評先并降低級別。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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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第四條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第五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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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解散不一定需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等事宜需要解散的,須經過一定比例的股東同意才能解散,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