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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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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因瑣事吵架甚至動手沖突情況下,判斷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的標準應是分析損害行為對于傷亡結果是否有必然聯系以及是否有肢體沖突。如果損害行為對于死亡結果而言只是外在誘因,而不是一種必然聯系,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類案件中的受害者大都患有各種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等,在加害人一定程度的刺激下誘發疾病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加害者雖然存在一定過失,但對于受害者的死亡往往難以預料,更不是其希望發生的結果,因此加害人只需依過錯大小承擔一定侵權民事責任,而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爭吵升級到肢體沖突,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是當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該案劉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吵架誘發,沒有肢體沖突,被告李某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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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判決前都會被拘留的,有可能在半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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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犯罪法院判刑的標準如下: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2、做到罪責刑相適應;3、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4、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等。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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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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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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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可以的,但是事先得到批準。 根據我國刑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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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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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設立有獨立的財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公司法人是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的,按照勞動合同處理,但不得有損原公司利益或者新公司的利益。前提是必須得經過公司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