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你女兒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86條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女兒擅自刪除新聞網站的相關負面新聞,針對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此舉使存儲數據遭到了破壞。雖然有的可以恢復,但并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行為性質。另一方面,你女兒的目的在于獲取不正當利益,即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誤。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6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后果嚴重”。或許你女兒的行為并未造成他人損害甚至可以補救,但前后獲利已達9萬余元的客觀事實,決定了其必須受到刑事追究。
-
答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人,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盧二系智力障礙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責任能力人,在通常情況下其致人財產人身損害,應當由其監護人盧大承擔民事責任。但由于其砸壞陳四汽車系陸三教唆慫恿所致,故陸三為法律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陳四修車費用的民事責任。
-
答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嗎?當時有報警記錄嗎?詳細加微信溝通13811917169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要看這個死亡的人的醉酒是否存在被其他八人灌酒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可能最后從人道主義可以補償一部分錢,但不是賠償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具體規定: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五、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