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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公司撤柜后,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衛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則應另外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2、如果雙方同意由公司安排其它工作而不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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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應當均等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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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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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考駕照期間無證駕駛要先將無證駕駛涉及的違章罰款處理完畢才可以繼續考駕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第二十八條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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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夫妻雙方通過分居成功離婚,那么孩子又該怎么辦呢?一、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協議進行處理,但協議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二、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法院通常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的,一般來說撫養條件更好的一方,更具有優勢,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更大。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男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兩歲以上的孩子,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如果由男方撫養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則應判隨男方生活。八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會征求孩子的個人意見。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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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雖然不能單獨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并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并且應當向本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毀損滅失后,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物權法》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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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應該返還。對于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把握:(一)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于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關系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二)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彩禮,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財產,但該財產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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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婚同居是并未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基于自愿形成的具有穩定性、持續性的生活狀態,一般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均為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非婚同居是是基于雙方的自愿,因此,行為人具備民法意義上選擇的能力是首要條件。并且,非婚同居也不存在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情形。非婚同居雙方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這樣可以將非婚同居關系與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區別。具體而言,首先,無論男女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都是自愿選擇的一種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不應該完全回避當事人的這種行為,而應當研究這種社會現象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論同居時間的長短,自始自終都不構成婚姻,因而不能將非婚同居關系定義為無效婚姻。第三,是否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是區分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決定因素。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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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撤銷婚姻的提出時限,視具體情況而有不同規定,對于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其中對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而對于被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因被冒名者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自愿原則,若要解除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不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另外,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呢,對于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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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但不贍養繼父母的,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配或者少分配。《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