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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報警后,交通大隊會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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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是: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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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事故等級對應傷殘等級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補助賠償計算。一級乙等醫療事故傷殘100%本人工資×24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20%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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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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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漏診誤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范,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誤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后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鑒定認為構成的,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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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以下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應送達的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3、委托送達是指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如受送達人不居住在送達機關的轄區內,送達機關可以委托受送達人居住地的機關代為送達。
4、轉交送達是指如果受送達人是軍人,可以通過其部隊的政治機關轉。如果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的監獄或者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郵寄送達即通過郵寄方式將送達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一種方式。應當將送達文書交郵局以掛號信寄出,掛號的回執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收件人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是將送達文書公諸于世的一種送達方式。此種送達方式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其方法有張貼廣告、登報、廣播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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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營運車交強險上浮標準為:出險2次的保費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費翻倍。營運車交強險的保費是根據上一年來投保車輛是否有交通違法記錄而有所浮動的。如果車主上年發生了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沒有涉及死亡的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強險就會上浮一定的比例,倘若涉及到死亡,則會上浮更大比例。而商業險的續保費用則是根據車主在上一個保單年度內的出險次數進行適當浮動的,只要車輛的出險和理賠次數比較多,那么下一年的保費就會上浮。《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第三十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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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駕駛證到期換證,最多可以提前90天。《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2、機動車駕駛證;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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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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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事故死亡的賠償金標準為:1、被扶養人生活費,該費用以死者生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2、喪葬費,該費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費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