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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你無力償還借款的話,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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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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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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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1、警告;2、罰款3、行政拘留;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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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流轉后,其補償費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國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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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七工是退休人員參加醫保可自愿選擇4.5%或8%的方式參保繳費,一次性繳費困難的,可選擇逐年繳費,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不設等待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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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地的補貼不同,具體可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查詢。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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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國家法律規定,無論是服務費,保險費,抑或是擔保費,加上本身利率,核算出來的綜合年利率都不得超過36%,否則就是“高利貸”,是非法,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過部分不合法。但是如果網絡借貸的雙方約定的綜合年利率利率是24%,則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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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8月1日起,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三屬”(即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三紅”(即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等人員生活補助,按平均10%的幅度繼續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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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醫保卡跨統籌地區是無法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