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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居住房屋的,應當以一間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廳)為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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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補償標準:耕地:32340元/畝;菜地:35574元/畝;果園:35574元/畝;茶園:35574元/畝;精養魚池:35574元/畝;林地:22638元/畝;未利用地:16170元/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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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只要公積金繳存期數滿一年以上,符合當地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的話都是可以使用公積金購房貸款的。只不過可貸額度大小有區別。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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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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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個稅是由賣方繳納。二手房若是正常過戶的話,按相關規定則需要繳納以下費用:(1)營業稅:稅率5.55%,由賣方繳納,同時規定: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按照全額征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需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征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普通住宅,則免征營業稅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如商鋪、寫字間或廠房等,則不論證是否過2年都需要全額征收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由賣方繳納征收有兩個條件:家庭唯一住宅以及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么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印花稅:稅率1%,買賣雙方各半,不過至今國家暫免征收。(4)契稅: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1.5%和1%,由買方繳納,同時規定若買方是首次購買面積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繳納交易總額的1%若買方首次購買面積超過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1.5%若買方購買的房產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3%。(5)測繪費:1.36元/平米,總額.3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般說來房改房都是需要測繪的,商品房如果原產權證上沒有房管局的測繪章也是需要測繪的。(6)二手房交易手續費總額:住宅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非住宅10元/平米(7)登記費:工本費80元,共有權證:2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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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為:參加人員在統籌期內因病在定點醫院住院診治所產生的藥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護理費等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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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農村合作醫療外省就醫報銷比例:1.鄉鎮衛生院就醫,起付線為100元,報銷比例為90%。2.縣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200元,報銷比例為82%。3.市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500元,那么報銷比例為65%。4.省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700元,報銷比例為55%外非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比例為4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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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后,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所以,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其房產檔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所以銀行沒有必要要求貸款人將房產證押給銀行。在貸款還清之后,一定不要忘記帶上銀行開出的貸款結清證明到房管局辦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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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買房人應繳納稅費:1、契稅:房款的1.5%2、交易費:3元每平方米3、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4、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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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戶口本是辦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條件之一,但是不是唯一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