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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你沒有其他威脅對方的行為和言論,僅有的一句語言攻擊并不違法。即使對方自殺,也不能認定其自殺與你有因果關系,你對此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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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取保候審,建議后面委托律師爭取不起訴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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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8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條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第五條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有關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完全在司機喬某,喬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華凌汽車運輸公司作為登記車輛所有人雖與喬某約定從事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喬某自行承擔,也不能免除華凌汽車運輸公司對外的連帶責任。因此,華凌運輸公司與喬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依據雙方之間簽訂的內部協議進行相應的內部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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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是否納入勞動就業保障范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并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的學生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的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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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構成票據詐騙罪。在構成要件上,上述三種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不同的是,票據詐騙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在客觀上僅限于使用本票、匯票和支票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觀上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詐騙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對于法條競合的,應擇一重處斷,即按照刑法規定的法定刑較重的法條定罪處刑,如數個法條的法定刑相同,則按照特別法的法條定罪處刑。1997年刑法規定的票據詐騙罪的刑罰重于詐騙罪。本案中,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公司賬戶沒有存款的情況下,仍以先送貨后付款的方式騙到100臺電腦,而后利用向對方開具空頭支票的行為,騙取惠宜電腦公司88萬貨款,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頂規定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構成票據詐騙罪。當代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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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是以不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購物的行為。搶奪罪的行為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非對人使用暴力便其不能抗拒或受到脅迫不敢抗拒。另外,搶奪罪有數額的要求,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趁亂搶奪鄺某財物,價值6000元,數額巨大,符合刑法關于搶奪罪的規定,構成搶奪罪。對于鄺某丈夫曾某死亡的結果,廖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沒有實施造成其死亡的行為,曾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故廖某不須對曾某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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