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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2、村權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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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第三人先于買受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且為善意。此情況下,兩個購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購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權,則享有物權請求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買受人因未辦理產權登記只能依合同享有債權請求權,他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但無法主張第三人返還房屋并承擔侵權責任。2、第三人先于買受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且為惡意。此情況下,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侵害買受人的債權,則二者應負共同侵害債權的責任,并認定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3、兩次買賣均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且均為善意。此情況下,買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都只能通過債權方法即依據我們簽訂購房合同的約定保護自己權益,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返還房款并賠償,第三人在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要求出賣人返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4、兩次買賣均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且第三人為惡意。此情況下,第三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侵害買受人利益,應認定第三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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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轉業軍人不可以享有土地確權政策了。因為土地確權政策是針對集體所有制的土地,集體所有就是農村戶籍的本村人員集體所有。依據計劃的轉業軍人有安置非農村戶籍的工作,并非農村戶籍的本村人員,除了宅基地保留以外,沒有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任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