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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車輛屬于動產范疇,車輛買賣過戶登記,并非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是說,機動車買賣,只要車輛交付給了買主,車輛的所有權就立即發生轉移,未過戶登記不影響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車輛交付后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其間發生事故,責任也應該是由車輛的買受人承擔。上述規定中所稱的“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對公示登記資料的信賴而發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是否信賴公示登記資料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其實,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和《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等三個解釋,均包含了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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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要注意的事項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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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單方交通事故是可以的,直接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定損員現場勘查后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會把賠償款直接打入投保人賬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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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注:一到四級傷殘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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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標準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等級。各有不同的標準。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頭面部損傷致、胸部損傷致、腹部損傷致等不同傷殘程度評判標準不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后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一級傷殘(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植物狀態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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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在勘查現場之日開始10天內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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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做,出院后可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自行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如果協商不成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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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摩托車只上了強制保險,摩托車車子撞壞了,不可以理賠。交強險是賠償事故中,引起的第三方損失,可以得到賠償。 事故引起自身車輛損失,只能用車損險賠償。交強險只要有責任(次責、同責、主責、全責),在強制三責險中的賠付金額是一樣的,因為強制三責險只分有責和無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