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車輛屬于動產范疇,車輛買賣過戶登記,并非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是說,機動車買賣,只要車輛交付給了買主,車輛的所有權就立即發生轉移,未過戶登記不影響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車輛交付后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其間發生事故,責任也應該是由車輛的買受人承擔。上述規定中所稱的“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對公示登記資料的信賴而發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是否信賴公示登記資料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其實,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和《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等三個解釋,均包含了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精神。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本案涉及到保管合同問題,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李某將工資放在你處帶回,等她回去再給她,無疑與之吻合。《合同法》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保管人無需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擔責:一是無償保管;二是保管人沒有重大過失。首先,本案中你與李某之間屬于無償保管。正因為李某將工資交給你保管時,并沒有向你提過報酬,你也沒有向李某要過報酬,雙方之間沒有協商,加之事后你與李某并沒有“協議補充”,決定了你對李某工資的保管當屬無償。其次,你對李某工資被盜沒有重大過失。對于重大過失的界定中,有一條:即行為人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注意義務的,不屬重大過失。你將李某工資連同自己的工資放在同一個手包并鎖上,還將手包帶子系在自己的手腕上,說明彼此的工資已經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你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你好,因執行工作任務,產生的糾紛,由單位對外承擔責任,但是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司可向員工追償
-
答涉及故意傷害罪,可以與對方協商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協商不成可報警要求警察協調,不成訴訟解決
-
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