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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資產收購的注意事項主要有:1、收購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或者由被收購公司為本次收購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2、收購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等其他注意事項。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根據委托進行盡職調查,對本次收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對以下問題進行說明和分析,發表明確意見:
(一)收購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二)收購人的實力及本次收購對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和持續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三)收購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或者由被收購公司為本次收購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
(四)涉及要約收購的,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說明收購價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購公司價值,收購要約是否公平、合理,對被收購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接受要約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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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總公司跟分公司一般是同一法人。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執照上的負責人可以與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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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如下:1、董事有禁止任職的經濟犯罪;2、對其他公司的破產、倒閉等負有個人責任;3、有到期未清償的、較大數額的債務;4、董事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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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的資本成本的用途主要包括:1、用于聘任董事、監事、經理;2、用于公司經營和投資;3、用于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4、用于發行公司債券等其他用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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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發起人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項: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法發起人的其他責任;3、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責任;4、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的義務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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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注冊公司的資金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要求實繳的,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齊。否則,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股東,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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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轉讓,通常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就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所有權轉移,與他人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的行為。且股份,可以為記名股份,也可以為無記名股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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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轉讓合同應寫明以下內容:1、轉讓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轉讓債務的名稱、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主要條款;3、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并注明生效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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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得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