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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能找到對方協商,或起訴確定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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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朋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向對方索要財物,索要的金額較大,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你朋友第一次敲詐勒索既遂后主動退回錢財,第二次敲詐勒索未遂。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退贓屬于酌定量刑情節,法官量刑時會予以考慮。你朋友可以爭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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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分居六個月后可以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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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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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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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效。夫妻間對日常生活需要的財產處理,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對重要財產處理決定的,需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擅自將共有的房子作為抵押物,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房產在夫妻雙方生活中是一個重要的財產,并不是簡單的日常生活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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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關工傷賠償爭議,協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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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得財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考慮到此時財產的來源情況,夫妻之間的收入與支出并不會出現混合的情況,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人民法院在具體處理時,還會參考雙方分居時間、財產貢獻等因素。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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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男方起訴離婚,大概需要3個月至6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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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二)、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發起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五)、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董事會的決議;3、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