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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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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產生的依據不同,法人是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法人代表則是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根據業務需要派遣辦理某項事務的人員。2.組成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 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3.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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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干部退(離)休后從業范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準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準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經商辦企業的;2、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3、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5、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6、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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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注冊公司原則上必須經營,公司長時間不經營可以依法吊銷。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如果一直不注銷不年檢最終會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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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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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檢察院出的量刑標準,人民法院一般都會采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后,人民檢察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的,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采納,然后根據案件的情況判決相應的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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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一對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