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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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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銷售劣藥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如下:1、銷售劣藥罪的主件要件為一般主體;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3、客體要件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4、客觀要件即銷售劣藥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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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犯本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后果特別嚴重的話,犯罪分子會被判處三至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負責人按照法律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5、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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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視具體情況而定。開具治安處罰警告的執法機關,必須同時開具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2、違法事實和證據;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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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處罰一般適用于比較輕微的事情,違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規章制度和規定,不會到勞教、刑事處罰等層面,在一般的事業單位政審中是沒有問題的。大部分受過的行政處罰對事業單位政審是沒有影響的,除非一些比較惡劣的和大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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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車上有違章只是影響車的年審,對換領駕駛證是沒有關系。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須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屬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若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須通知駕駛人先交款,處理完違章,再辦理換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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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專利補正能修改說明書。對于說明書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針對說明書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
2、根據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作出的適應性修改。
修改內容不要超出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范圍,提出修改的時間必須在距申請日兩個月以內,主動提交一份補正書并把原申請的說明書相應頁進行替換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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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并以后,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并以后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