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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打車上班車禍身亡是可認定為工傷的。根據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打車上班發生車禍,且事故不是受害人負主要責任的,視為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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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彎道超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應當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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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起訴狀份數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人數來確定,至少三份,如果告方人數眾多則根據人數一手一份。訴訟狀一般是一正本(送交法院)和兩副本(雙方當事人)。也可能是一正本若干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3.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4.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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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安機關會依法根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由一方過錯導致則其應承擔全部責任;兩方及兩方以上都有過錯,則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分別承擔各自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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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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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負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不僅負刑事責任,還得負民事責任。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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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優先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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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年滿16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致人重傷以上就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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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后,應該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吸毒行為雖然談不上刑事犯罪,但這也是違法的行為,因此在接到群眾舉報之后,公安機關也是會依法對吸毒人員采取措施,就包括對其進行拘留。吸毒被抓,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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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整申請遞交后幾日可以出結果。法律并沒有規定幾天出結果,但其受以下時限影響:企業和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三個月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十日內企業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法院收到申請,三十日內作出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未獲通過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