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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協商,可詳細描述情況后才能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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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丈夫欠下的賭債妻子沒有責任還。人民法院不支持將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要因此主張要求還款的,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但是如果這筆債務是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妻子就有責任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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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行為能力人的認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八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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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現在孩子撫養費增加的情形: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子女基礎生活、教育、醫療已無法得到保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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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時沒分割的財產還能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因上述行為而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再次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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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家庭暴力舉證的方式:1.如果有受傷的,可以前往醫院驗傷,提供驗傷證明。2.在發生家暴時可以立馬報警,在出警記錄中寫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過程。3.對方如果在事后請求原諒的,要求寫保證書,讓對方自己承認家暴行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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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過錯方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可以少分。原則上離婚財產是平均分配,如果男女雙方協議分割財產不成的,法院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種情況下過錯方將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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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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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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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單位給職工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的話,則在發生工傷后,就由保險經辦機構作出賠償,即由國家進行賠償。否則的話,工傷賠償就只能由企業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