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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職工工傷的判定條件一般是看職工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還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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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摩托車撞小車,摩托車駕駛人受傷的,事故的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的,承擔全部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過錯的,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過錯,各方均無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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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則上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法院對此只是考慮使用,一般來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除非雙方都認可,沒有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根據這里的第四款,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則上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故:法院對復印件只是考慮使用,但若對方對此無異議,復印件的效力相當于得以認可。一般而言,書證需要提供原件,提供復印件的需要與原件核對無誤。在原件缺失的情況,如果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復印件也是法律效力的。在僅僅只有一份證據復印件,原件缺失又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對方當事人又拒不認可的,證據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明確列舉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痹撘幎ǖ谑畻l“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表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復制件或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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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工地干活腳崴了算工傷。根據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在工地干活腳崴符合工傷認定的要求,所以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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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小學到大學及參加工作的簡歷(時間要具體)。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所獲表彰情況。個人的成長經歷及個人有哪些優點、特長等。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姓名、準確出生時間、工作單位或住址(所屬村、社區、街道名稱)、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墩鞅螌彶楣ぷ饕幎ā?第五條 征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征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