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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構成重婚,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系,同時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或刑事公訴讓重婚一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重婚的認定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形和證據情況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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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老婆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先把監護人由你變更成別人,你才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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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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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電話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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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初檢檢查項目 1、外科,身高、體重、體型、外貌、四肢等; 2、內科,血壓、心率、泌尿、血液、內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覺、聽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視力、色覺、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齒為主; 婦科,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規性項目,如生殖器發育情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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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成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沒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是可以用財物來折抵孩子撫養費的。但是實踐中,由于撫養費和房產問題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不能折抵的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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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的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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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撿到別人遺忘的物品,即使找不到失主,該遺失物也不能屬于拾到者。根據法律規定,撿到別人遺忘物的,應該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應該送交公安等部門,由公安部門發布招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歸國家所有,而不能歸拾得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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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出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從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天起60天之內,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由申請人選擇向直接管理這個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選擇向這個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如果是對某個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要向它的上一級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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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