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注意事項



隨著大家現在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車輛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是頻繁發生,事故有輕重之分,對于那些傷情比較嚴重的當事人,就需要有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對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可以由事故處理大隊委托。
那么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疑問,接下來我就簡單說一下。
首先,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當事人,一定是要在治療終結后,才可以向事故處理大隊或者是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其次,去鑒定機構的時候要攜帶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所有的醫療材料,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記錄、門診或者急診的病歷、各種CT片子,還要帶交通隊或者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書。將所有材料的原件交到鑒定部門后,鑒定機構就會通知當事人什么時間去做鑒定。鑒定部門一般會在十五天內出具鑒定結果,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期,比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