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明有什么用



交通事故證明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到交警隊開交通事故證明要提交:
1、所有事故當事人各寫一份事故經過;
2、所有肇事車輛的有效證件及駕駛員有效證件(駕駛證,開貨車客車出租車的還要有道路運輸資格證);
3、若發生意外造成交通事故,出現傷者。需提供所有傷者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
4、若發生意外造成交通事故,出現傷者。傷者醫療證明(住院病歷,檢查治療用藥單據,主治醫生開的病假證明)。
(答案與音頻不一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