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貸款使用限制



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并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同期貸款余額的1%(五) 有并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并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后實施。
《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五條 開辦并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2、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4、有并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