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別人的門是違法的



私自鎖別人經(jīng)營場所的門,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擾亂企業(yè)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