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個大伯哥和大伯嫂他領養了一個女兒18歲和別人私奔去了第二呢這次回來要地來了這些地是兩個叔叔種的大伯哥和大伯嫂死了給不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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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有法定繼承權的時候,女兒的大伯、二伯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資格繼承孩子父母的遺產。而他們不通過相關法律程序,私自侵占弟弟和弟媳的遺產是違法行為。那么兄長繼承弟弟遺產能逾越法定順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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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鶴城公證處副主任趙子峰分析說:辦理遺囑公證的人從五年前開始數量增加,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是齊市房產增值,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兒女們因為一處房產鬧矛盾,老人來到鶴城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據了解,像張大伯一樣,近五年來,每年都有五六百人來到鶴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辦理遺囑公證后,立遺囑人的財產只有在故去后才發生轉移,據粗略統計,辦理遺囑公證的,以60歲以上的老人居多,老人多是有多個子女,遺囑內容約90%都涉及到房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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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張女士的公婆在張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遺產前死亡了,已無法行使繼承權,他們應繼承張女士丈夫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們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說張女士的大伯哥作為轉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弟的遺產,如果繼承人在財產分割時已明確表示放棄遺產后死亡的,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了,公證員介紹,有權繼承張女士丈夫遺產的人是張女士、張女士的兒子及張女士丈夫的兄長,這期間,也許就會出現繼承人還沒來得及分割遺產就死亡的情況,就會產生轉繼承,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又稱為再繼承或二次繼承,是因本位繼承人死亡無權利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本位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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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財產是否分男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這讓當事人王女士非常氣憤,也十分疑惑:“難道繼承財產還分男女?”年近六旬的王女士昨天專門來向法官咨詢爺爺留下的遺產分配問題。王女士自認為盡到了孝道。去年,爺爺去世了,大伯的三個兒子以“女兒出嫁了就是外姓人,不能繼承本家財產”的民間習俗為由,私自將爺爺的房產變賣,并將賣房錢三人分了,根本就沒有分給王女士姊妹三人。老人財產在去世后,應由兩個兒子繼承,兩個兒子若去世,財產將由六個孫輩繼承。那么繼承財產是否分男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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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合《繼承法》第11條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規定,你大伯的養子代位繼承也是以你大伯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為基礎的,所以,根據你大伯實際贍養你奶奶的情況,如果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你大伯的養子也只能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遺產,導讀: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代位繼承父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至于你談到的大伯于40年前和你父親簽了分家協議,你奶奶由你父親贍養,大伯未盡過孝道的問題,依據《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和第四款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規定,如果你父親對你奶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你大伯很少或者說沒有盡過贍養義務,你大伯依法應當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遺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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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家贍養二大爺死后能繼承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侄兒并不是大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侄兒贍養大伯的,雙方應當簽訂一份遺贈撫養協議,據此,侄兒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那么我家贍養二大爺死后能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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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房主為收益出租房屋,女房客洗澡漏電不幸致其男友身亡,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房東擔全責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尸檢費等51萬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為賠償事宜何大伯多次與孫先生交涉未果,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孫先生賠償兒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52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根據承租人的陳述,造成事故的電熱水器是有出租人安裝,該過錯導致何先生在救人過程中觸電死亡,被告應當對何先生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那么租房漏電致人死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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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案中,繼承即從被繼承人王某父親死亡時開始,由于王某的爺爺在繼承開始后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而又于遺產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某爺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由王某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王某爺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某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王某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權繼承,最近王某來到公證處想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員了解到,該套房產是王某父親離婚后購買的,王某的奶奶在世,而爺爺于2007年死亡,王某的爺爺奶奶一共生育了三個兒子,王某的父親排行老二,公證員告知王某,除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外,還需要王某爺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場,哈爾濱市北方公證處公證員王某某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公證員隨即告知王某,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來公證處,本案中,發生了兩次轉繼承,一次是王某爺爺,一次是王某的伯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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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張女士稱其丈夫與其是原配夫妻,生育一子。公證員介紹,類似張女士這樣提出疑問的當事人不在少數,《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的概念,但司法審判實踐中確認了轉繼承制度。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又稱為再繼承或二次繼承,是因本位繼承人死亡無權利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本位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利。因張女士的公婆在張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遺產前死亡了,已無法行使繼承權,他們應繼承張女士丈夫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們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說張女士的大伯哥作為轉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弟的遺產。那么轉繼承是繼承房產的關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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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2個月,根據協議,王先生付清房屋轉讓款。當月,陳大伯正準備交房時,才知道該房屋無產權證不能轉讓,同時王先生聽說該地區要動遷,他想象拆遷有補償,因此為買賣房屋雙方引起糾紛。2007年底,陳大伯即將購房款還給王先生,而王先生堅持要房,幾經催討無果,今年5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同時確認該160平方米的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陳大伯認為,該房屋是沒有產權證的,故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法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現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該轉讓協議有效且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房屋沒有產權證,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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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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