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目前轉了一個奶茶店,發現她虛報之前的營業額,請問可以要求她返還轉讓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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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綜上所述,法院認定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雙方事前協商彩禮為68000元,后陳某母親陸續從銀行取款,事后劉某又默認支付彩禮的事實,關于爭議焦點2,陳某與劉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現陳某、劉某兩人已分手,雙方為返還彩禮、嫁妝等問題產生爭議,關于爭議焦點1,陳某提交了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陳某與劉某的錄音等證據,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發生在2021年3月,可以證明雙方協商確定彩禮為6.8萬元,但當時未給付。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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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所以如果離婚一方私自帶走孩子,另一方可以起訴對方,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將孩子歸還。那么丈夫帶走剛出生的孩子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合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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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父子關系解除后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不可以,繼父子之間的關系如同親生父子之間的關系: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有,成年子女對老年父親有贍養義務。這些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因為解除了繼父子關系就要求返還撫養費。繼父子關系可以解除嗎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那么繼父子關系解除后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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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瞞著妻子把房產贈與給他人,損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追回房屋。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她和丈夫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某贈送房屋給劉某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把房子退還給他們夫婦。金某夫婦不服,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金某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張某贈送給劉某的房產,在贈與之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近日,中院認定張某贈與劉某房產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退還房屋給金某夫婦。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那么丈夫偷偷贈與二奶房產,妻子有權要求返還-上海離婚律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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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辦多了,本律師有時會遇到女方出軌生子被男方發現而導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子女撫養費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男方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兩項權利:要求返還受欺騙期間所支付的撫養費與精神損害賠償。這兩項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本離婚律師在此僅講解第一項權利,即要求返還受欺騙期間所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的計算參考因素。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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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的約定是在吳某隱瞞自己婚內出軌事實,導致曾某對離婚原因及過錯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顯失公平,曾某要求撤銷理由正當,而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曾某和吳某對于夫妻感情破裂均有過錯,故雙方《離婚協議書》中&ldquo,曾某與吳某離婚時,基于男方(曾某)過錯,在離婚協議&ldquo,離婚后,曾某發現吳某在與曾某離婚前對于其婚內出軌的情況以及離婚真實原因存在重大隱瞞,吳某提出離婚的真實原因是其已與黃某確立了戀愛關系,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三條、第五條,重新分配共同財產,時,吳某不僅予以承認,還對相關具體事實有陳述,并稱因此對曾某有歉意,故該通話錄音能夠證明吳某存在婚內出軌的事實,【審理結果】法院判決:撤銷曾某與吳某2019年4月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項、第五項。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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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軍表示同意。我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承擔婚姻的損害賠償責任。離婚時,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這項請求,或者當事人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才提出,那么法院便不予支持。從你的情況看,你前夫周-軍在婚姻期間“包二奶”,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對于雙方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也可以基于《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根據你的情況,你在離婚后不久發現周-軍包“二奶”,時間還不到一年。那么離婚后發現前夫婚期包“二奶”,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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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結婚未成能否要求返還贈與財產不能要求返還。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可以要求返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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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不久,辛某聽說路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路某,路某對此承認。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訴訟,要求路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辛某的訴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如果在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丈夫協議離婚時并不知道丈夫在離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實,因此,即使她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其訴訟請求。那么離婚后發現前夫“包二奶”能否要求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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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有權要求返還撫養費嗎有權請求在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情況下是有權要求返還孩子的撫養費等。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那么離婚有權要求返還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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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今我國已經步入了全民信用的時代,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想要通過一些網貸產品來借錢也是特別方便。很多人名下可能都會有信用卡,以及網貸等負債。那么結婚后,發現老公名下信用卡、網貸等負債很多,可以要求撤銷婚姻嗎?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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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并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后才發現孩子與自己并無血緣關系。同時也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以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離婚三年后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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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現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離婚時可以討還撫養費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并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后才發現,孩子與自己并無血緣關系。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行使期限無過錯方要求重新分配財產的權利行使須在法定期限內。法律依據:1、《民法典》有關規定,男方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那么發現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離婚時可以討還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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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有配偶者贈與或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后反悔主張返還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一般應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贈與“小三”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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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瞞著妻子把房產贈與給他人,損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追回房屋。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她和丈夫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某贈送房屋給劉某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把房子退還給他們夫婦。金某夫婦不服,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金某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張某贈送給劉某的房產,在贈與之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近日,中院認定張某贈與劉某房產的行為無效,判令劉某退還房屋給金某夫婦。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那么丈夫擅贈二奶房,妻子有權要求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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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律師呢是做法律的,但法律呢有時候也會騙我們,比如法律上有一條規定,夫妻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且男方付出大量彩禮的情況下,離婚時男方有權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彩禮,按照這條理解,是不是男女雙方閃婚閃離,男方呢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了?有些渣男呢,可能就想的,那是不是拿到一份彩禮就可以結好多次婚,天天呢當新郎,這是不是天大的好事兒?在這里呢,我奉勸各位渣男一句,別想這么好,法律呢收拾不了你,我們律師呢能收拾你?之前啊,我們辦的一個案子就遇到這種情況,小兩口呢就是相親結婚認識的,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結婚了,大概啊結婚6個月,女方啊流產了,這個時候,渣男不但在女方最需要關心的時候忙著打游戲。
更可恨的是,竟然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還要求返還30萬的彩禮,理由呢,就是上面法律提到的,雙方結婚的時間比較短,而且自己之前付出了大量的彩禮,應該呀依法返還,如果真讓他得成了,真的就沒有什么公理人倫了。我們在接受女方這邊的委托之后,很快呢就去因訴,我們告訴法官,彩禮的返還不能只看婚姻持續了多久,還要看離婚是誰的過錯,以及女方在婚姻當中的付出。在這個案件當中,女方已經流產,渣男不但不關心,反而提出離婚,過錯呢在她,而不在于女方這邊,不能僵化的使用法律,而應該考慮照顧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還好,婚也離了,彩禮呢也沒返還,算是幫助女方從這個渣男手中解脫出來了,在這里呢,大家。
他一定要記住,法呢,不會向不法低頭,對于渣男,法律收拾不了你,我們律師照樣能幫到你。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夫妻雙方簽財產分割協議要注意以下三點: 1. ??簽協議不要威逼脅迫:自愿,是基本原則;和平,是起碼要求。如果拿跳樓威脅、拿刀子逼迫,這樣從配偶那逼出來的財產是很難得到法律認可。 2. ??不要稀里糊涂:在財產約定之前,一定要先做財產的梳理工作,以免聰明反被聰明誤。我們的不止一個案子當中就發現夫妻兩人簽了協議,約定車子、房子、票子都歸女方,只有股權歸男方,但是后來才知道那股權其實價值好幾億。 3. ??不要留下后患:既然簽了協議,相關財產就該公證公證,該過戶過戶,避免留下后患。有些財產約定,比如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后贈與對方,如果既沒有過戶,也沒有公證的話,是可以撤銷的。所以,約好了要做,就做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