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錄音證據副本視為原件
實踐中對于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原件的電子復本,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考察:
(1)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2)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電子復本;(3)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異議的電子復本;(4)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的電子復本;(5)附加了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電子復本;(6)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的電子復本。
針對錄音證據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更為常見,下面的這兩則案例,即是錄音副本因經公證機關公證而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