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出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

導讀: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期間,行政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期間,行政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開始實施。該法所稱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期間,行政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可見,在此期間,交警部門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但是由此發生的鑒定費、車輛保管費用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關于誰應該出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開始實施。該法所稱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期間,行政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
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可見,在此期間,交警部門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但是由此發生的鑒定費、車輛保管費用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